《辦法》要求,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該達到一些具體標準,如: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高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具有不少于5000冊的圖書資料和必要的閱覽場所;投入的辦學資金應當與辦學層次和規模相適應,且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并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專職教師人數一般不少于教師人數的1/3。
《辦法》規定,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政府定價的規定確定并公布。如果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未經批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多收的費用,并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載《人才市場報》轉自中國就業網(B-01)